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黃典隆、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莊淑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58號 原 告 黃典隆(即黃萬得之繼承人)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 法定代理人 莊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就訴訟標的所受之利益為本院73年度訴字第1392號事件判決主文所示之新台幣(下同)30萬元,加計原告聲明第5項請求150萬元,及聲明第7項請求445萬元,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625萬元【計算式:30萬元+150萬元+445萬 元=6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