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9號原 告 黃俊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雨霖即杰倫機車行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3,472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惟依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481元(計算式:16,444元×1/3=5,481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