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號原 告 謝鎮宇 訴訟代理人 楊汶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信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台信資融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分稱台信行銷公司、台信資管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台信行銷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6,405元,及自109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 告台信資管公司應提交2,918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㈢被告台信資管公司應開立非自願離職書與原告。經核上開訴之聲明第1、2項關於請求給付加班費及退休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0萬9,323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 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370元(原應徵裁判費1,110元,僅徵收1/3 即370元);另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台信資管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書部分,則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繳納之第一審 裁判費合計為3,370元【計算式:3,000元+370元=3,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