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5號原 告 陳鵬飛 被 告 交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6萬2465元 ,其中請求工資2萬4200元、預告費3萬6000元、資遣費13萬元、特休未休工資5萬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24萬0200元,原應 徵裁判費265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 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裁判費應徵883元【計算式:2650元×1/3 =883(元以下4捨5入)】。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住院醫療費2265元、休養補償金2萬元、不當得利80萬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82萬2265元,並無前述暫免徵收裁判費規定之適用,應徵裁判費903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9913元【計算式: 883元+9030元=99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