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盧明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14號 原 告 盧明遠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許哲嘉律師 孟士珉律師 被 告 台灣汽電共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杰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 00號 訴訟代理人 張家賓律師 蔡郁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13日15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請於民國110年4月6日前提出書狀具體陳明就原告110年3月12日民事陳述意見狀之意見為何?並提出相關之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