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大展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洪國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展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大展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潘祈寯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5日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3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原審判決其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非屬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 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另應給付被上訴人22萬5,277元及應提撥勞工退休金3萬7,281元部分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是本件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 判費合計為8,80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林勳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