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陳文彬、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劉禹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陳文彬 被 上訴 人 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 以上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1萬4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982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 暫先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0994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至於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