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蔡志昂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風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薪資數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陳報兩造間所簽訂之勞動 契約及按月可領取之薪資,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