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87號原 告 黃俊榮 被 告 謝雨霖即杰倫機車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予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又該裁定已於109年7月22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