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0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44號債 權 人 陳福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和昕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主張其為佑展石材企業社經理人,於民國107年與債務人簽立工程契約,惟債務人拒 絕給付工程款,為此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2,042,724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據提出工程承攬契約書、存證信 函等件影本為證。而依債權人所述之原因事實,得向和昕營造有限公司請領工程款者,應為佑展石材企業社,惟查佑展石材企業社為獨資商號,其負責人為「陳福來」,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一紙在卷可稽,故得據前述工程契約主張權利之人應為「陳福來即佑展石材企業社」,是債權人「陳福星」縱有佑展石材企業社之代理權而與債務人簽立契約,亦無從以自己名義請求債務人清償工程款核發支付命令。是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