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75號債 權 人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瑞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需依本院108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將債權人溢付之工程款返還予債權人。債務人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有判決書為證。為此聲請本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云云。 三、查債權人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僅記載如前述聲請意旨所述內容,就其溢付工程款之事實經過全未敘及,亦未提出相關證據以證其實。且系爭判決所載之當事人乃債權人及第三人瑞隆水電工程行(合夥),判決全文中亦從未提及任何與債務人有關之事實。而瑞隆水電工程行與債務人並不相同,前者為合夥,乃二人以上互約出資經營之共同事業;後者為公司,為一社團法人,兩者之代表人雖為同一人,然於法律上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縱令債權人有溢付工程款之事實,依系爭判決之內容,其給付之對象亦為瑞隆水電工程行而非債務人,則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溢付工程款,即屬無據。本件自債權人之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