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鴻運大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李應吉、陳憲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360號債 權 人 鴻運大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債 務 人 陳憲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查本件債權人聲請 對債務人陳憲志核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主張之訂金債權請求,並無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本院遂於民國109年11月3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訂金 請求權存在,然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綜上,債權人顯未盡釋明義務,依前開說明,此部分訂金之請求應予駁回。四、債權人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以及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 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