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361號債 權 人 鴻運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榮坤、陳漢卿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係以其曾與債務人訂有委託銷售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因債權人於委託期間覓得買方,依約應給付報酬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並據提出授權書、土地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委託視像變更契約書、不動產賣賣意願書及存證信函等件影本。惟依債權人所述之原因事實及所系爭契約之內容,陳榮坤、陳翰卿僅為第三人陳閬之代理人,並非系爭契約之當事人,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