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鄭憲松、圓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原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105號債 權 人 鄭憲松 債 務 人 圓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原哲 人 一、債務人圓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 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許原哲向其借款共計22,000,000元,並依其要求匯入圓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圓頂公司)帳戶,由相對人擔任連帶借款債務人,因屆期未獲清償,遂以律師函方式通知債務人於函到1個月返還借款,債務人於收受律師函後, 並不爭執借款之事實,甚另委請律師回覆僅願每年還款1,000,000元,為此請求債務人圓頂公司及許原哲應連帶返還借 款等語,並據提出取款憑條、通訊軟體對記錄及律師函影本。本院於109年11月9日以南院武非午109司促第28105號通知債權人於補正通知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債權釋明文件,債權人收受後僅透過律師事務所來電表示聲請狀所附債務人律師函即為債權釋明文件,此有公務電話紀錄存卷可稽。惟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圓頂公司委由律師事務所以2020年10月26日2020南國字第007號律師函影本之內容以觀,且其內容僅就圓頂 公司和債權人借款22,000,000元一事表示不爭執,並未承認債務人許原哲為上開借款之連帶債務人,而許原哲雖為圓頂公司之負責人,惟與圓頂公司於法律上為不同之權利主體,債權人自無從以上開律師函之內容,作為債務人許原哲應就借款負連帶責任之釋明。則債權人對債務人許原哲之請求,顯未盡釋明義務,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之範圍者,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