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0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041號債 權 人 李世根 債 務 人 林振鴻 一、債務人林振鴻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查本件債權人聲請 對債務人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海佃加油站核發支付命令,並無提出對於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海佃加油站債權證明文件,本院遂於民國109年5月5日通知債權人於 7日內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海佃加油站之請求權存在,然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實質補正。綜上,債權人顯未盡釋明義務,依前開說明,對於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海佃加油站之聲請,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有不服,應自收受本支付命令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