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黃佳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號 債 務 人 黃佳慧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吳健安律師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周美蓮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蘇炫心、馬明豪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毓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次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第2款規定、 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 清償新臺幣(下同)5,839元,清償總額合計為420,408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任職於偉立行木業有限公司,周休2日,每日工時8小時,按月計薪,公司並未發放全勤或伙食津貼,亦無須加班,僅於中秋節時有送柚子,債務人月收入約23,700元(尚 未扣除勞健保費用)等,有偉立行木業有限公司109年3月6日說明及所附債務人薪資明細、債務人109年3月3日民事呈報 狀及所附在職證明書正本等件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次查,債務人與配偶育有一子(現年約6歲)尚未成年,確有受 扶養之必要。而審酌債務人配偶名下僅有車輛乙台,月收入亦約2萬多元等情,堪認債務人與配偶兩人經濟狀況相當, 自應平均分擔子女扶養費用。且因債務人之子按月領有身障生活補助費3,628元,則債務人主張按月提列3,000元扶養支出,尚未超逾其應分擔比例,要屬合理有據,此有債務人及其配偶與子女戶籍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2月25日回函、台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3月27日函、債務人109年3月3日民事呈報狀等件在卷 足憑。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養費約17,859元,並未超逾依台南市政府所公告108年度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標準所核算出其自身與依法受扶 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數額20,485元【債務人個人支出14,866+長子扶養支出(14,866-3,628)÷2=20,485】,堪認其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自身與受扶養親屬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 ㈣另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有債務人105年至107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足考,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約為0元。 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568,800元,期間債務人自己必要生活費用約428,616元等,有債務 人109年4月13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更生方案附卷可考,而前者扣除後者後所得之數額為140,184元(568,800-428,616=140,184)。則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420,408元,已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另該受償總額亦已超逾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之數額,是上開方案當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甚明。 三、末查,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條件,而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餘之債權人均具狀表示不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內容,反對意見略以:債務人收入仍有提高空間,支出亦可再為撙節,且債務人正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並非不能以其未來收入完全清償債務,而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僅5.51%, 更生條件難謂已符合盡力清償要件等語。惟查,本件債務人任職單位業已來函提供債務人相關薪資條件,同時陳明公司並未發放加班費及獎金等情,則債務人所陳報薪資、加班費與獎金數額核與真實相符,部分債權人指謫其未據實陳報加班費、獎金等收入,顯無所據。次觀債務人係將個人開支總額控制在每月14,866元範疇,其針對子女扶養費用每月亦僅提列共3,000元扶養開支,已如前述,前揭開支並未超逾依 衛生福利部所公告台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 二倍(即14,866元)等標準核算出渠等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甚明,其支出要屬有據,自應予尊重。再者,債務人業將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得收入扣除其自身及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分之4數額均已用於清償,應視為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債權人單憑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或清償成數多寡,驟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並無可採。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一、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5,839元。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7,628,154元。 3、清償總額:新臺幣420,408元。 4、清償成數:5.51%。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一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10,636 5.38% 314 22,608 二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05,386 6.63% 387 27,864 三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6,644 0.48% 28 2,016 四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983 0.1% 6 432 五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70,817 12.73% 744 53,568 六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89,833 18.22% 1,064 76,608 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502 0.47% 27 1,944 八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8,345 2.73% 159 11,448 九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9,687 0.91% 53 3,816 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7,203 12.42% 725 52,200 十一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6,080 5.19% 303 21,816 十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45,190 13.7% 800 57,600 十三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25,761 14.76% 862 62,064 十四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77,117 6.25% 365 26,280 十五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970 0.03% 2 144 合 計 7,628,154 100﹪ 5,839 420,408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