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郭璥溥即郭明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7號 債 務 人 郭璥溥即郭明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黃文章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陳泰安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莊凱鈞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蘇莉惠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認可:一、債務人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一、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 1項前段、第2項、第64條之1第1款、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以每1個月為1期,第1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6,577元,第2至72期每期清償35,250元,為期6年共72期,清償總額合計為2,539,327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更生方案已符合盡力清償之條件,且無不予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 ㈠每月收入:債務人平均每月實領薪資為56,847元(已加計加班費,並扣除勞、健保、代辦費等其他扣項)等情,有期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30日函暨所附薪資明細附卷可參,足認債務人每月有固定收入,可長期履行更生方案。 ㈡清算價值:債務人對於前離職公司即第三人台灣康寧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下稱康寧公司)尚有競業禁止補償款(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每月給付新台 幣68,311元,合計1,639,464元)可得領取等情,有本院民事執行處110年8月19日南院武110司執方字第58694號函在卷足參,可認清算價值應為1,639,464元。 ㈢必要生活支出與扶養費: ⒈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 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點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 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 2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消債條例第64條之 2第1項、第2項及第3項前段亦有明文。而依臺南市政府公告之110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3,304元之1.2倍計算,則債務人與受扶養人維持基本生活必需與人性尊嚴之數額應為15,965元【計算式:13,304×1.2=15,965】。 ⒉經查債務人之母現年70歲,名下無財產及所得,每月領有國民金老年年金給付4,638元,有受扶養之必要等情,有全戶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受扶養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0年2月42日保普生字第11013007070號函等在卷可參,以前揭消債條例規定之標準核算債 務人與受扶養人維持人性尊嚴之生活費應至少為18,797元【計算式:15,965+(15,965-4,638)÷4=18,797】,而債務人陳報需支出生活費與扶養費合計18,797元,與上開數額相當,應屬合理。 ㈣債務人提出第1期清償36,577元,第2至72期每期清償35,250元,為期6年共72期,清償總額2,539,327元之更生方案,已完全清償無擔保與無優先權債務總額。 ㈤承上,債務人所提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與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視為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 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一、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1)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57期。 ⓵第1期:清償新臺幣36,577元。 ⓶第2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35,250元。 (2)債務人則應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其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分配表所示。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2,539,327元。 3、清償總額:新臺幣2,539,327元。 4、清償成數:100%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第1期 第2-72期 一 臺灣土地銀行 56,497 2.22% 904 783 56,497 二 華南商業銀行 44,154 1.74% 631 613 44,154 三 玉山商業銀行 845,204 33.28% 12,161 11,733 845,204 四 凱基商業銀行 1,066,370 41.99% 15,357 14,803 1,066,370 五 蘇莉惠 480,000 18.90% 6,927 6,663 480,000 六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9,284 1.55% 518 546 39,284 七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818 0.31% 79 109 7,818 合 計 2,539,327 100% 36,577 35,250 2,539,327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