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張維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3號 債 務 人 張維宇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莊信泰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高雄市杉林區農會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永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林裕民 債 權 人 揚鑫當舖 法定代理人 楊絮涵 債 權 人 陳建齊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認可:一、債務人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一、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 1項前段、第2項、第64條之1第1款、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以每1個月為1期,第1期至第7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7,405元,第72期清 償17,361元,為期6年共72期,清償總額合計為1,253,116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更生方案已符合盡力清償之條件,且無不予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 ㈠每月收入:債務人平均每月實領薪資為46,062元,另領取年年終獎金47,535元、考績獎金31,690元及不休假獎金16,000元等情,有國軍台南財務組109年5月5日號函暨所附薪資明 細附卷可參,足認債務人每月有固定收入,可長期履行更生方案。 ㈡清算價值:債務人名下固有西元2013年出廠,車牌000-0000之汽車一輛,然該車業於108年8月間經債權人揚鑫當舖出售予第三人,並以出售價金145,000元抵償債務;另債務人名 下尚有投保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尚餘62,909元等情,有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及所得調件明細表、債權人揚鑫當舖109年4月13日陳報狀暨所附當票及汽車買賣合約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4日國壽字第1090050507號函 等件在卷足參,可認清算價值應為62,909元。 ㈢必要生活支出: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 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點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 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 2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消債條例第64條之 2第1項、第2項及第3項前段亦有明文。而依臺南市政府公告之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388元之1.2倍計算,則債務人與受扶養人維持基本生活必需與人性尊嚴之數額應為14,866元【計算式:12,388×1.2=14,866】。而債務人已陳報每 月個人必要支出為14,866元,為其維持基本生活程度所必需,應屬妥適。 ㈣債務人提出第1期至第7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7,405元,第72期每期清償17,361元,為期6年共72期,清償總額1,253,116元之更生方案,已完全清償無擔保與無優先權及劣後債權之債務總額。 ㈤承上,債務人所提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與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視為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 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一、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1)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57期。 ⓵第1期至第7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7,405元。 ⓶第72期:清償新臺幣17,361元(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17,215元、劣後債權146元)。 (2)債務人則應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其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3)債務人原提第72期之清償金額計算有誤,爰依職權調整第72期分配金額如分配表所示。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1,253,116元(已含劣後債權)。 3、清償總額:新臺幣1,253,116元。 4、清償成數:100%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第1-71期 第72期 一 高雄市杉林區農會 429,804 (劣後債權 146) 34.3% 5,970 無擔保債權5,934、劣後債權 146,合計6,080 無擔保債權429,804(劣後債權146) 二 華南商業銀行 24,898 1.99% 346 332 24,898 三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340,768 27.2% 4,734 4,654 340,768 四 揚鑫當舖 157,500 12.57% 2,188 2,152 157,500 五 陳建齊 300,000 23.94% 4,167 4,143 300,000 合 計 1,252,970 (劣後債權146) 100% 17,405 17,361 1,252,970 (劣後債權146)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