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6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許春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648號 聲 請 人 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春華 代 理 人 方金寶律師 吳冠龍律師 相對人 李采璇即李俊賢之繼承人 相對人 李知器即李俊賢之繼承人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仁姿即李俊賢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丁天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二、關於「並於本院108年度存字第92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供玉山商業銀行臺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登錄面額共計新臺幣陸仟貳佰萬元登錄面額共計新臺幣陸仟貳佰萬元(面額新台幣伍仟萬元1張,號碼BF0000000,面額新台幣壹仟萬 元1張,號碼BE0000000,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2張,號碼BC0000000、BC0000000)」,應更正為「並於本院108年度存字第92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供玉山商業銀行臺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登錄面額共計新臺幣陸仟貳佰萬元(面額新台幣伍仟萬元1張,號碼BF0000000,面額新台幣壹仟萬元1張,號碼BE0000000,面 額新台幣壹佰萬元2張,號碼BC0000000、BC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