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王藍葦、徐施素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王藍葦 相 對 人 徐施素貞 吳明全即精華廣告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玖拾參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69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此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查明屬實。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 一 審 裁 判 費 47,693元 由聲請人預納,由相對人負擔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6,400元 由聲請人預納,由相對人負擔 合 計 47,69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