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証崑鋼鐵有限公司、張詠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號 原 告 証崑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智 訴訟代理人 李代昌律師 張景婷律師 被 告 威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清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5法庭進行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