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威雄營造有限公司、廖國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 威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証崑鋼鐵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5 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53,2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031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