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3號原 告 陳福來即佑展石材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昕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2,72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20,795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