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9 日
- 當事人弋軒企業有限公司、陳志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弋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蕙美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 金額新台幣(下同)1,973,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