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南簡易庭108 年12月31日107 年度南建簡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 條第1 項亦已明定。且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均為為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上訴程序所準用。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依其書狀之內容,並未表明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即不合程式而不合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王鍾湄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