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吳龍盆 代 理 人 黃文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件: 1、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及綠色聯單正本。 (2)最近二年(即民國106、107年度)國稅局最新綜合所得稅申報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3)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7年1月起迄109年1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2、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3、聲請人雖勾選最近5年內無從事營業活動,惟依聯徵中心之 債權人清冊顯示,聲請人曾擔任「吳龍盆」之負責人,故應說明自何時起迄至何時止擔任「吳龍盆」之負責人?最近5 年內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何?聲請人對「聯華商行」,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應併提出證明文件。 4、請聲請人應就「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記載,再具體說明: (1)依戶籍謄本所載,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應由父母共同行使及負擔,請說明該名子女由聲請人單獨扶養之原因,配偶陳美娟有何不能分擔扶養費之事由?及配偶陳美娟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年籍資料、服務單位、服務地址及每月薪資若干? (2)請提出聲請人之家庭系統表及受扶養人吳李瑞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06年及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尚有無其他兄弟姊妹?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吳李瑞玉之扶養費用? (3)請聲請人說明受扶養人吳○銘及吳李瑞玉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5、提供曾向債權人蕭美英、陳吳菊及莊銘城借款之證明資料( 如借據、本票或匯款證明等)?目前是否有按月清償?若有 ,每月個別清償若干元?並提供按月清償之證明資料。 6、提出更生方案(詳載每月能償還債務金額),並說明有何經濟能力足以提出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