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9號抗 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益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鳳翔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9月22日109年度聲字第179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