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1號原 告 李幸蓮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劉哲宏律師 吳鎧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宥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