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號原 告 欣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碧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8,04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4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