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8號原 告 高愛文 被 告 達博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