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6號原 告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胡雪 訴訟代理人 陳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2,3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15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