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89號原 告 吳��筳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鄭淵基律師 陳思紐律師 陳妍蓁律師 張嘉琪律師 夏金郎律師 被 告 林以薇 兼 法定代理人 胡喬茹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 劉家榮律師 林奕翔律師 洪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喬茹、被告林以薇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登記於林憲嶸名下璟程小泉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璟程公司)230 萬股返還登記給原告並將股票返還給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685,168 元【計算式:386,941,574 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提供璟程公司107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請資產負債表中之權益總額)÷6,97萬股(流通股份總數 )×230 萬股(原告請求返還之股份數)=127,685,168 元,元 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5,21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