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金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慈陽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圖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8號 原 告 慈陽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圖晉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宗慶公司)、宗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宗勤公司)、宗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宗潤公司)、朝龍機電有限公司(下稱朝龍公司)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以其對被告宗慶公司有新臺幣(下同)10,788,907元債權,向本院執行處聲請對被告宗慶公司分別與被告宗勤公司、宗潤公司、朝龍公司間之建物(廠房)租金債權為假扣押強制執行,經被告宗勤公司、宗潤公司、朝龍公司聲明異議,原告乃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規定提起訴訟,並聲明:1、確認被告宗慶公司對被告宗勤公司有租金債權存在;2、確認被告宗慶公司對被告宗 潤公司之700萬元借款債務不存在;3、確認被告宗慶公司對被告朝龍公司之174,783元貨款債務不存在等語。依上開規定,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其聲請強制執行後債權受清償之利益為準。經查:就本件訴訟第1項聲明部分,因 被告否認租賃關係存在,且未陳報租賃關係之每期租金及存續期間,原告亦具狀表明不知租賃關係存續期間以及完整每期租金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後段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不 動產2期租金之總額」為準,而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南區國稅 局新化稽徵所函詢結果,被告宗慶公司108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 表所載之租賃收入為108年度全年898,860元,有該稽徵所109年9月26日函文可憑,故2期租金之總額應以1,797,720元計算(計算式:898,860×2期=1,797,720);至於第2、3項聲明部分,因原告係另請求確認被告間債權不存在,與第1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雖 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最高者定之,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174,783元(7,000,000+174,783=7,174,783),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2,0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