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92號原 告 洪賢哲即永強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洪賢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春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