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鄭永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08號 原 告 鄭永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奕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7萬7720元(即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系爭土地面積乘以公告土地現值),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9,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