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龍直方、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辛忠道、吳育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28號 再審原告 龍直方 再審被告 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辛忠道 再審被告 吳育銘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 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度台上字第303號裁判同此見解)。經 查,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89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第 二審裁判費為8,100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訴自應依該 案訴訟標的金額課徵再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陳谷鴻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