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5 日
- 當事人圓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林建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圓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建宏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昭武 曾昆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7日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1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50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新臺幣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