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吳輝振、奕泉企業有限公司、陳水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輝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奕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22,1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8,4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