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89號原 告 宸全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哲全 被 告 國立成功大學 法定代理人 蘇慧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業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嗣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2,411,4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扣 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4,4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