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宸全國際有限公司、李哲全、國立成功大學、蘇慧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89號 原 告 宸全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哲全 被 告 國立成功大學 法定代理人 蘇慧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期間內對支付命令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1,418,應繳裁判費24,958,扣除前 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應補繳24,458,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9年10月26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 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