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3 日
- 當事人升越科技有限公司、呂玉英、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國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11號 原 告 升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玉英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 被 告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浩 訴訟代理人 黃進焜 胡仁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被告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13日109年度訴字第1711號第一審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如附表所示之主文及事實及理由欄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之內容。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不符,其事一見甚明者而言。而更正判決,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如裁判更正之結果,已變更法院本來之意思者,自不得為之(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民事判決、74年度台抗字第54號民事裁定要 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711號第一審判決(下 稱系爭判決)第16頁第6行記載之「是被告得向被告請求之 逾期違約金總計為361萬0,460元」,應係被告得向「原告」請求;第7-12行記載之「查原告已陸續支付違約金計有119 萬3,063元,詳如兩造不爭執事項所示,再扣除被告應給付 原告之系爭模具承攬報酬76萬8,600元、94萬5,000元,原告主張被告已給付之12萬9,931元,被告應再給付原告17萬9,775元(計算式:3,216,369-1,193,063-768,600-945,000-12 9,931=179,775)。」,其中「原告主張被告已給付之12萬9 ,931元」,若為被告已給付之款項,不應由原告應給付之違約金中扣除,故被告得向原告請求之逾期違約金應為309,706元(計算式:3,216,369-1,193,063-768,600-945,000=309 ,706)。系爭判決第18頁之計算總額,應將系爭判定費608,256元「扣除」309,706元,而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298,550」元,故主文第1、3、4項及上開「得心證之理由」欄部分之錯誤,宜予更正。 三、查系爭判決之原主文及事實及理由欄有如附表所示明顯之錯誤,應依聲請及職權更正如附表所示。至被告主張之上開「原告主張被告已給付之12萬9,931元」,不應予以扣除云云 。惟此部分之扣除,應為原審法院調查證據後所得之心證而表現在判決文字中,並非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不符之情形,實屬法院上實體之判斷,如聲請人就此部分有所爭執,應循「上訴」程序予以救濟,而非以「聲請裁定更正」方式為之。是以,被告就此部分聲請予以裁定更正系爭判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 欄 位 原判決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主文欄第1項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捌萬捌仟零參拾壹」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肆佰捌拾壹」元,…… 主文欄第3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主文欄第4項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陸佰柒拾柒」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捌萬捌仟零參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捌佰貳拾柒」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肆佰捌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欄四、得心證之理由㈢、⒊、⑶ ……。是被告得向「被告」請求之逾期違約金總計為361萬0,460元,……「被告」應再給付「原告」17萬9,775元……。 ……。是被告得向「原告」請求之逾期違約金總計為361萬0,460元,……「原告」應再給付「被告」17萬9,775元……。 事實及理由欄四、得心證之理由㈣ 基上,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78萬8,031」元(計算式:608,256「+」179,775=「788,031」)。 基上,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42萬8,481」元(計算式:608,256「-」179,775=「428,481」)。 事實及理由欄五、 「四」、綜上所述,原告 依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8萬8,031」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 依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2萬8,481」元,…… 事實及理由欄六、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 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 確…… 事實及理由欄七、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 部分…… 「七」、本判決原告勝訴 部分…… 事實及理由欄第八段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 依據……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 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