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馮黃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21號 上訴人即原告 馮黃信 送達代收人 吳宜蓁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海灣環保 有限公司、卓明助、臺南市東區德高國民小學、蔡嘉文即億隆水泥製品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4,9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3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6,39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