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鴻運大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李應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67號 原 告 鴻運大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憲志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9年度司促字第26360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5,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8,51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