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汪振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振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忠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