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圓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林建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圓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0 樓之0 代 表 人 林建宏 被上訴人 被 告 楊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月25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6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6,899元【 計算式: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68.02平方公尺×109 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9,900元×上訴人應有部分1/2=4,006,8 99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61,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