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10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石教中 被 告 鉉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德原 被 告 黃美玲 邱信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877,267元及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95,744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鉉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鉉偉公司)、陳德原、黃美玲、邱信銘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鉉偉公司前於民國107年5月18日邀同被告陳德原、黃美玲,邱信銘為連帶保證人,約定渠等就被告鉉偉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3,000萬 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願與被告鉉偉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並簽具保證書及授信約定書交由原告收執。嗣被告鉉偉公司自107年12月22日起陸續向原告為借款,借款明細詳如附 表所示,借款利息依照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第4條第1項第1款、第5條第1項第2款約定,其中附表編號1與編號2之債權係依基準利率季調2. 68% +0.18%=2.86%機動計息,編號3至編號13之債權係依基準利率季調2.68% +0.23%=2.91%機動計息。詎被告鉉偉公司各筆借款自108年11月15日後即陸續未 為清償,原告迭經催討無效,遂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之約定,系爭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聲請人本金本金:① 400萬元、②100萬元、③1,387,267元、④140萬元、⑤120 萬元、⑥90萬元、⑦200萬元、⑧158萬元、⑨200萬元、⑩ 170萬元、⑪60萬元、⑫49萬元、⑬262萬元(合計20,877, 267元)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陳德 原、黃美玲、邱信銘既為被告鉉偉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則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貸放資料查詢、基準利率季調利率表等件附卷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原告之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 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保證債 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先訴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88年度台上字第181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鉉偉公司邀同被告陳德原、黃美玲、邱信銘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乙節,已如前述,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依法自得向被告請求連帶給付積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四、從而,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經核為195,744元,本院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 費用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林政良 ┌───────────────────────────────────────────────────────┐ │附表 │ ├──┬──────┬─────┬─────┬──────┬───────────┬──────────────┤ │編號│ 借款金額 │ 借款日 │ 到期日 │ 尚欠金額 │ 利息起迄日暨利率 │ 違約金起迄日暨利率 │ │ │ (新臺幣) │ (民國) │(民國) │ (新臺幣) │ │ │ ├──┼──────┼─────┼─────┼──────┼───────────┼──────────────┤ │ 1 │4,000,000元 │107/12/22 │108/12/22 │4,000,000元 │自108年11月22日起至清 │自108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償日止,按年息2.86%計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 │ │ │ │ │ │ │算(基準利率季調2.68%+│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 │ │ │ │ │0.18% ) │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2 │1,000,000元 │108/4/11 │109/4/11 │1,000,000元 │自108年12月11日起至清 │自109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償日止,按年息2.86%計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 │ │ │ │ │ │ │算(基準利率季調2.68%+│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 │ │ │ │ │ │0.18%)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3 │1,390,000元 │108/7/11 │108/12/8 │1,387,267元 │自108年12月12日起至清 │自109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償日止,按年息2.91%計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 │ │ │ │ │ │ │算(基準利率季調2.68%+│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 │ │ │ │ │ │0.23%)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4 │1,400,000元 │108/8/26 │109/1/20 │1,400,000元 │自108年11月26日起至清 │自108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償日止,按年息2.91%計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 │ │ │ │ │ │ │算(基準利率季調2.68%+│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 │ │ │ │ │0.23%) │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5 │1,200,000元 │108/7/16 │108/12/13 │1,200,000元 │自108年11月16日起至清 │自108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償日止,按年息2.91%計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 │ │ │ │ │ │ │算(基準利率季調2.68%+│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 │ │ │ │ │0.23%) │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6 │ 900,000元 │108/7/23 │108/12/20 │ 900,000元 │自108年11月23日起至清 │自108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償日止,按年息2.91%計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 │ │ │ │ │ │ │算(基準利率季調2.68%+│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 │ │ │ │ │0.23%) │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7 │2,000,000元 │108/7/23 │108/12/19 │2,000,000元 │自108年11月23日起至清 │自108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償日止,按年息2.91%計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 │ │ │ │ │ │ │算(基準利率季調2.68%+│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 │ │ │ │ │0.23%) │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8 │1,580,000元 │108/9/18 │109/2/14 │1,580,000元 │自108年11月18日起至清 │自108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償日止,按年息2.91%計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 │ │ │ │ │ │ │算(基準利率季調2.68%+│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 │ │ │ │ │0.23%) │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9 │2,000,000元 │108/8/9 │109/2/9 │2,000,000元 │自108年12月9日起至清償│自109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日止,按年息2.91%計算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 │ │ │ │ │ │ │(基準利率季調2.68%+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 │ │ │ │ │ │0.23%)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10 │1,700,000元 │108/8/7 │109/1/4 │1,700,000元 │自108年12月7日起至清償│自109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日止,按年息2.91%計算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 │ │ │ │ │ │ │(基準利率季調2.68%+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 │ │ │ │ │ │0.23%)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11 │ 600,000元 │108/8/15 │109/1/12 │ 600,000元 │自108年11月15日起至清 │自108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償日止,按年息2.91%計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 │ │ │ │ │ │ │算(基準利率季調2.68%+│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 │ │ │ │ │0.23%) │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12 │ 490,000元 │108/10/21 │109/3/15 │ 490,000元 │自108年11月21日起至清 │自108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償日止,按年息2.91%計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 │ │ │ │ │ │ │算(基準利率季調2.68%+│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 │ │ │ │ │0.23%) │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13 │2,620,000元 │108/10/24 │109/3/21 │2,620,000元 │自108年11月24日起至清 │自108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償日止,按年息2.91%計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 │ │ │ │ │ │ │算(基準利率季調2.68%+│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 │ │ │ │ │0.23%) │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合計尚積欠本金20,877,267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