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損失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8 日
- 當事人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林添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富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曾凱銳間因請求清償損失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809,835元,此為財產權之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7,809,83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7,47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