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杜明華、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糜以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杜明華 被 上訴人 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糜以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4 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2 月8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