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8號聲 請 人 蔡嘉文即億隆水泥製品行 代 理 人 李佩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301 號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本院公告網站頁面為證,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9 月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3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周玉茹 ┌─────────────────────────────────────┐ │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301號│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吳福明│台灣中小企業│億隆水泥製│107年8月31日│22,320元│AH1675299 │ │ │ │銀行永大分行│品行蔡嘉文│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