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108號聲 請 人 蔡嘉文即億隆水泥製品行(獨資商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又本院已定於民國109 年5 月14日下午2 時5 分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遵期繳費,逾期則駁回本件聲請並取消庭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周玉茹